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,除應留意雇主是否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,另可主動向雇主表明參加個人自願提繳,以強化其退休保障。
說明:
一、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、7、14、16條規定,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(以下簡稱勞基法)之勞工(含本國籍、外籍配偶、陸港澳地區配偶、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),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%之退休金,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,勞工亦得在其每月工資6%範圍內,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,且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。其自願提繳部分,由雇主向其收取後,連同雇主負擔部分,向勞保局繳納。
二、請協助轉知畢業生及在校生,畢業後或暑假期間進入職場時,應留意自身退休金權益。如受僱於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,不論從事正職或兼職工作,雇主均應依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,且自己也可自願提繳退休金。如欲參加自願提繳退休金,請向雇主表明意願並由雇主向勞保局申報,由雇主每月收取後繳納至勞保局。勞工可於每月工資6%範圍內彈性提繳,提繳率1年內可調整2次,並可隨時透過雇主向勞保局申報停止自願提繳。
三、參加自願提繳退休金的好處,包括強化退休保障、保證收益機制及享有稅賦優惠:
(一)強化退休保障:自願提繳退休金可提前建立儲蓄習慣,累積更多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本金,強化老年退休生活保障。
(二)保證收益機制:自願提繳金額也可每年參與分配投資運用收益,請領退休金時還享有不低於依2年定期存款利率所計算的保證收益。
(三)享有稅賦優惠: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。